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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16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城区沧江路由北向南行驶,21时许,当车行至团结路与沧江路交叉口22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流芳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470886****。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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