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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云G*****运营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该车核定载7人,实际载15人。15时许,行驶至元阳县**路*公里***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营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15****;

2、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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