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0时20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A7****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海路沙边人才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公寓,联系方式1326386****;
2.卷宗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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