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
62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甘肃**科技有限公司**,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2008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花庄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遂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10月9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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