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村**社,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注销状态下的蒙******号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13线行驶至5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事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带至乌拉特后旗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田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田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8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被注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亚丽
检察官助理 九梅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乌拉特后旗**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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