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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豫L1****)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西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 涛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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