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京BF****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华道合逸居路口南时,与同向步行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旺

2020年2月7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