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村,现住呼图壁县**镇**村。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图壁县S115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S115线83公里处,与新B*****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28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四海
李海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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