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6********,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小区**栋5**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8时20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3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锅炉厂门前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黑A****G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4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建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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