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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201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4时20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原市原州区民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康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兴康路新修路段防护栏相撞,造成防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田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电子数据:音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399544****。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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