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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系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调试分公司试验员。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沿永安巷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宝湖东路交叉路口等待路口信号灯放行时在车内睡着,群众报警后,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田某某在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2019年06月28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19】660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190666-JC001号检材(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检验报告;

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证人谌某某、赵某某证言;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9509****。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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