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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业者,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5时5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兴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安路与潍徐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田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至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绪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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