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固镇县**镇**市场饮酒,于当日14时许驾驶四轮方向盘式拖拉机从**市场驶出,沿蚌固路向南行驶至方前路,当其沿方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镇县**园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同年5月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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