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阳区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域天城小区门口时,被群众举报。经抽血检验,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2±8.3mg/100ml,系醉酒状态。田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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