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206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龙口市**镇**村路由南向北,行至**村碑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举报酒后驾驶。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证人安某甲、安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