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西**部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U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榆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东线**路口东200米**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时,与出租车驾驶人韩某某因行路问题发生矛盾,后将车辆停放于行车道上,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太原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接警后将其查获,送至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5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82mg/100ml。
到案后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韩某某、肖继进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锦萍
检察官助理李幸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街西一巷**号,联系电话:1333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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