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2020年2月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A****L小型汽车从太谷区**小区回**佳苑,途经南山南路安泰商城附近,被太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0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5月4日、2019年8月9日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