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乡街**村**号,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大亚湾区龙海三路世纪城一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喝了三两牛栏山牌白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世纪城驶出,然后行驶到龙海三路,接着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七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随后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带到三和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田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