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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街平房。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5月15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铃木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兰屯市中央北路吊桥公园门前路段时,同由北向东左转弯宁某某驾驶的黑B*****号小型轿车相刮撞,致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96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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