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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与朋友到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巷**号“**粿面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等人与该店店主即黄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田某某与朋友先行离去。违法人员黄某甲纠集违法人员“阿泽”等人沿路寻找被告人田某某,随后将被告人田某某寻获并带回上述店面附近实施殴打。

同日6时44分许,王某某(即被告人田某某舅舅)获悉此事后,驾驶车牌号粤DYZ****小汽车赶至该处交涉。王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田某某扶至未熄火的上述车辆的后座休息。随即,被告人田某某由后座翻至驾驶座,开动上述小汽车逃离现场。当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上述车辆驶入**村**街**巷时将被害人杨某甲忠撞伤。尔后被害人杨某甲忠被王某某等人送至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同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杨某甲忠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5肋骨骨折,右侧第2-12肋骨骨折,骨折超过6处,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田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平面图、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收条、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函、补充材料函、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

2.证人黄某甲、欧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陈某某、杨某乙、许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江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忠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郑夏玲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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