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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月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离前方幕府佳园门口交警卡点70米附近停车,田某某为逃避检查,从驾驶座下车后立即朝车后方跑去,民警见状追赶,田某某跑出约100米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对田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公安机关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8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刘莹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10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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