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晚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LD****小型轿车从句容市**镇**自然村出发到句容市城区,中途不胜酒力停车呕吐几次,意志迷糊。21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将车停在句容市华阳南路新世纪商城门口非机动车道,后其在车上睡着。经群众举报,被告人田某某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田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学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805127****)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