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7时1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苏EW****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周庄镇高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周路路口,因疏于观察,车辆右侧与沿锦周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徐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某乙送医院抢救,后于2019年11月2日在家中死亡。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值班律师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联系电话1855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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