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05年1月17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3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长安面包车,在保新公路东安段故意剐蹭刘某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后倒车再次撞击刘某某的面包车,造成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刘某某、臧某某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清苑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和解协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乔某某、商某某、贾某某、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住于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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