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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巷**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警校桥北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田某某呼出气酒中酒精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学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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