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2日22时许,田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北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鉴定报告;
4、执法记录仪查获现场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79.7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祁兆芳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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