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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冀F**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镇**村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驶入道路的**市**县**镇**村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事故领导小组认定:被告田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2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兰

检察官助理:庞文静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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