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被告人田某某2017年5月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47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黄骅市**镇**村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住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