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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小学肄业,河南**公司**煤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宜阳县****大队**河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时许,在义马市花园路与和平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载有滑某某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阳县**乡**大队**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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