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B*****小型汽车,沿兰考县南彰镇李堡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堡村北地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测量值为128mg/100ml,后将田某某带至固阳医院对其采血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田某某血样(W3017530)检出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抽血照片、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田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田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醇含量为133.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检测结果出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孔 浩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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