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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K16***号北京牌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街**小区门口时,与对向行驶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02mg/100ml。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怀杰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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