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5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市,住湖北省**市**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凌晨零时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新前街道开往黄岩城区,途经黄岩325省道北院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后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乾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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