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务农。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田某某在其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饮用一杯药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着水楠线、天小线、351国道、五峰镇沿河西路往五峰镇长坪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峰镇沿河西路与水闸桥交叉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田某某2020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检查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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