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园**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0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9号“众泰”牌小型客车沿宜昌市发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陵区“山水缘”小区门前路段,与龙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发后田某某逃逸。后民警在发展大道宜洋市场路段将田某某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9mg/100ml,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园**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47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