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2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房县化龙堰镇往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346国道1452KM+300M路段,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鄂C****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4.2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罪行,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房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3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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