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记12分。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朋友刘某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巷的家中吃饭,期间田某某饮用了白酒和啤酒。14时30分许,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离开前往车管所,其驾车沿民主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318国道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枝江市**镇**巷**其家中(电话:186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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