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9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石堰头公厕路段时,与同向左转弯由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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