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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务工,住道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与其妻子在道县白马渡镇樟武坊村其外家父母家吃晚餐饮酒,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小轿车搭乘其妻子从道县白马渡镇樟武坊村向道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10分,途经道县锦绣乾城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1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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