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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7********,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2014年3月24日因盗窃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2017年5月2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玉门市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门市殡仪馆门前,车辆刮蹭西侧道牙侧翻,造成事故,民警赶赴现场,送伤者田某某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并提取田某某血样。2020年6月1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6月11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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