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号。2020年7月2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甘D*****号三轮摩托车,沿白银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贸城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4、醉酒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二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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