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羌族,职高文化,石阡县**管理段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贵DDT***号小型轿车从石阡县汤山镇西门广场往溪口村方向行驶。21时53分,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佛顶山大道0KM+800M处时,撞坏了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DZH***、贵A9M***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逃逸,经调查于23时15分找到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田某某,发现其身上有酒味,公安民警将田某某带至石阡县人民医院对田某某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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