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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违法犯罪记录:2009年因盗窃原油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0时左右,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大街**角红绿灯处时,与前方王某甲停驶的黑E****7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随后黑E****7号**牌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王某乙停驶的黑E****7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三台车辆损坏,王某甲受轻微伤。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后民警在广北小区将其抓获。2020年06月24日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号鉴定文书,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6mg/100mL。 经大庆市肇源县公安局交通大队【2020】062206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采集静脉血封装照片、酒精呼吸测试仪检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取车凭证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肇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碟;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众大【2020】交司鉴字**号)及送达回执、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众大【2020】交司鉴字**号)及送达回执、(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号鉴定文书及送达回执;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田某某血液送检视频及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6mg/100ml,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案发后,田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肇事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没有向执行机关报告,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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