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园**幢**室,住本市姑苏区**家园**幢**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0点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E7****小型客车从本市新区玉山路出发,经滨河路、金门路、西环路高架路城北西路出口下高架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