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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84********,汉族,大专文化,**快递员,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30 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 **轿车从苏州高新区长江路**一号门出发去月浜街,途经长江路、鹿山路、太湖大道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在宝带西路石湖大桥附近发生撞击道路隔离护栏的单车事故后被查获,事故致隔离护栏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300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过车数据查询列表等;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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