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在莫旗**镇**旅店**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西门桥附近行驶时,被莫旗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该人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44mg/100ml,田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莫旗**镇**村。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