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85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J*****的小型汽车沿本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与延安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车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瑜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零散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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