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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9********,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乡**村**组**号,住仁怀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仁怀市**乡**村**寨自己家中喝了一杯药酒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小区朱某某家,其在朱某某家喝了一两药酒后又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小学门口曾某某家买了一两白酒喝,后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王某某家要账,在要账的同时,因语言不和,与王某某发生打架,仁怀市后山派出所将田某某传唤接受调查时,田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6.1mg/mL。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凡进必查、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朱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胥  娟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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