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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持停用的C1证驾驶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世纪酒楼往大坪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丹砂路 1002+100 米(地名:思州壹品)红绿灯处时,撞上正在等绿灯的马某某驾驶的贵CL****号汽车。贵CL****号汽车被撞导致向前滑行过程中,又撞上由陈某某驾驶的贵CQ****号小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 遂立即将其带至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2334-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02mg/100mL。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分别与陈某某、马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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