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行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路**镇中学路口时,与罗某某驾驶的贵A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田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9mg/100ml。经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王某某医药费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体检表、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肇事车辆信息、证明、机动车状态查询单、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血样延期送检审批表、疾病证明书、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补充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辩解与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7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伤者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娟
检察官助理 敖叶静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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