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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3********,彝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1996年10月4日被贵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Z****号二轮摩托车沿羊艾农场内部道路往羊艾监狱方向行驶,行至羊艾监狱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贵EN****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丽丽

                              检察官助理 钟志慧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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